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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卢某甲等盗窃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市云溪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市云溪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市云溪区**镇**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市云溪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卢某甲、周某乙、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卢某甲、周某乙、邓某某伙同卢某乙(已判刑)、施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叶某乙位于临湘市儒溪镇棋杆村的鱼塘偷钓鱼,其中周某甲偷钓6次,卢某甲偷钓5次,周某乙和邓某某各偷钓4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卢某乙、叶某甲、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卢某甲、周某乙、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卢某甲、周某乙、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卢某甲、周某乙、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兰辉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卢某甲、周某乙、邓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起诉书列明的住所地;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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