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2015,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村委**村第**组组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00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村委**村第**组组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丙(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203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村委**村第**组组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丁(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2018,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村委**村第**组组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戊,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2037,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422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40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周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某某、周某戊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周某戊、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周某甲当上**村第**组组长后,为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针对富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F13、F14、F15号风机施工进行阻工的过程中,以上山阻止该公司施工,等拿到征地补偿款后有误工费发放笼络村民人心。在阻工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周某甲为首要分子,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为骨干分子,刘某某、周某戊等人为积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形成非法影响,在村里横行霸道、为非作歹、欺压百姓,对被害单位施工场所进行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被害单位产生恐惧、恐慌从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A寻衅滋事罪
2018以来,富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川**)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村建设F13、F14、F15风电机组,期间,多次遭到该村村民阻工。 2019年,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等人当上**村委**村村民小组长后,在**村形成了有组织、有规模的阻工。2019年7月,在富川瑶族自治县风力发电项目开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参与协调下,富川**对**镇**村委的**村、**村、**村、**村4个村发放征地补偿款共计979535元,其中**村分得征地补偿款245249元。
因所征土地从建国以来一直没有确权,而以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周某乙等为首的**村民认为被征地全部属于**村,不愿领取征地补偿款245249元。以征地补偿款发放不足为由,在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周某乙的组织带领下,继续采取集体到风电机组施工现场阻工;采取拦路、派人值守、派人站在正在施工的挖掘机的挖掘臂下,以人多势众示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富川**因害怕延误工期造成更为巨大的损失而被迫于2019年7月3 0日额外给付**村“征地补偿款”共计6547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会议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的供述;(4)证人刘某某、周某戊、周某已、孟某某、何某甲、周某庚、唐某甲等人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出面帮助富川**与**村村民协调事务说服村民不去拦路阻工为由,在与富川**公司总经理助理赵某某协商过程中,向富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索要“协调费”10万元。 富川**因害怕**村村民继续阻工,延误工期造成更为巨大的损失。于同年7月27日,由赵某某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拿到周某甲位于富阳镇“**”KTV西面的家中,并由被告人周某甲儿子周某辛出具广告制作费10万元的收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赵某某、周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4)视听资料。
C敲诈勒索罪
2019年10月,莫某甲承包了富川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在**镇**村委**村的**机耕道项目,由其哥哥莫某乙帮忙管理工地。同年10月7日中午,**村**村村民唐某乙到工地丢垃圾时,莫某乙向唐某乙询问哪里有片石卖,唐某乙告诉莫某乙,其和其大嫂地上有风力发电施工时挖出来的大个石头。唐某乙在打电话征得**村委主任唐某丙同意后,便带莫某乙去拉石头。10日上午9时许,莫某甲的施工车辆在**镇**村背后山上拉石头时,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带领周某戊、刘某某、孟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上百个**村的村民拦住施工车辆,声称不给钱就不让离开,向莫某甲索要20000元买石头的钱和10300元误工费,共计30300元。当晚20时30分许,因对方人多势众且声称不给钱不让走、害怕不给钱会延误自己的工程工期,莫某甲被迫转账30300元人民币给周某甲。
当莫某甲准备离开时,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刘某某等人得知周某戊驾驶三轮摩托车搭孟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准备上山阻拦莫某甲拉石头的车辆,途中因操作不当翻车,同车的4人受伤,认为周某戊等人翻车受伤是因为莫某甲拉石头所致,以要到医院治伤为由向莫某甲索要5000元。因对方人多势众且声称不给钱不让走,莫某甲被迫在**村口将5000元现金交给刘某某。刘某某收了5000元后,帮孟某某等4人书写收据、代签名字,分发赃款,其中司机周某戊分得2000元钱,孟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三人每人分得1000元。当晚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周某乙等人将莫某甲支付的30300元进行了处置;其中20000元作为石头款,入了村集体账目;发放每个村民100元误工费,103个村民共计发放了10300元误工费。经鉴定,莫某甲拉走的13车石头价值人民币4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莫某甲的陈述;(3)证人莫某乙、郑某某、周某壬、唐某丙、李某甲、李某乙、何某丙、周某已、何某乙、孟某某、何某甲、周某庚、任某某、甘某某、唐某乙、周某癸、周某子、周某丑、周某寅、周某卯、周某巳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刘某某、周某戊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为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以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软暴力”,为非作歹,欺压百姓,在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滥伐林木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镇乃至富川县的生产、生活、经营秩序,足以让外来投资商认为富川的社会治安混乱,严重破坏了我县的营商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以被告人周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是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利用小组长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忠胜
徐琪峰
检察官助理:唐冰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戊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91****6867。
2.刑事侦查卷宗十三册,证人名单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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