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家住:普洱市景东县**乡**街子。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6月2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八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7月1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赌博于2018年7月1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侦查机关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家住普洱市景东县**乡**村民委员**村民小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24日被景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江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景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景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11月16日被景东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5月26日被景东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8年7月1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现因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家住普洱市景东县**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1日被景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赌博于2014年11月3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7月1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纪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2********,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家住普洱市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阿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家住普洱市景东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5日被景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赌博于2018年7月1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家住普洱市景东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 、纪某甲、阿某甲、李某乙涉嫌赌博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和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6月29日各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李某乙、阿某甲、纪某甲六人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长期在当地隐密的山林里开设赌场,组织赌博,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6人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并在赌场外安排“望风”人,赌博方式较为固定,在赌场有非法高利放贷为参赌人员提供便利,对欠债人员进行恐吓、威胁,同时,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通过少部分利益诱惑引诱参赌人员再次参赌,以获取更多的违法利益(收取“塘子费”),在曼等乡、林街乡等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败坏了当地的良好风气;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在公共场所恃强凌弱,凭借自己凶狠残暴或以往凶狠残暴的“威名”,故意“找茬”或是借题发挥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持械恐吓他人等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长期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等6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逐渐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恶势力,对当地的社会治安、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秩序、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等都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阿某甲、李某乙五人在景东县林街乡龙洞村水箐街山林、花地村大湾箐组“自家坟地”杂木树林等18个山林里非法开设赌场,通过提供赌博所需的扑克牌、桌椅板凳、矿泉水等物品,聘请阿某乙、张某甲、李某丙为赌场“望风”,设定用扑克牌以“黑三公”每把牌人民币100元为底上不封顶的方式进行多次赌博,由叶某甲或组织者负责发牌、抽取“塘子费”,组织赌博者从每把牌中抽取人民币100至200元不等的“塘子费”抽头渔利,并通过每次给予参赌人员人民币100至200元不等的油费、饭钱作为诱饵引诱参赌人员再次参赌,以获取更多的违法利益(收取“塘子费”),通过少部分利益诱惑招引不特定的附近村民及临县村民多次参与赌博活动,参赌人员有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阿某甲、李某乙、李某丁、阿某丙、罗某甲、罗某乙、徐某甲、魏某甲等多人,开设赌场所抽取“塘子费”由组织者收取支配。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纪某甲负责在赌场非法高利放贷给参与赌博人员,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纪某甲以每10000元人民币每天收人民币400元利息的方式多次放贷给参赌人员,从中获取高额利息。被告人周某甲等6人非法开设赌场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及经济发展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恶劣影响。
2、2015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甲在景东县林街乡龙洞村冯某某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杨某甲不想与周某甲发生更大的冲突起身离开现场,周某甲见杨某甲离开,并趁机逞强耍横到杨某甲家位于水箐街上的小卖部,任意损毁杨某甲家小卖部的门窗及商品等,造成杨某甲家小卖部无法正常营业,严重影响了杨某甲家小卖部的正常经营。
3、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乙受被害人王某甲的邀请到景东县曼等乡花地村荒田组家中做客,当日18时许,李某乙酒后开始在王某甲家大吵大闹摔杯子、掀桌子随意滋事、吵闹数小时,严重影响了王某甲家办酒席的正常秩序。期间,李某乙被人从王某甲家劝出外面后因酒醉自己滚落下王某甲家外面的竹林里被划伤,被人扶起后再次返回王某甲家厨房、院场四处大吵大闹。当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接到电话称李某乙酒后在王某甲家闹事后赶到王某甲家接李某乙,李某乙因为酒醉差点从厨房门口的台阶跌落被王某甲抱住,刚好被赶到的周某甲看到,周某甲并不由分说的上前打了王某甲脸部两拳,骂到:“打狗要看主人,你算什么东西,连我舅子都敢打”,随即李某乙也朝站在旁边的王某甲妻子周某丁的脸上扇了一巴掌,随后周某甲强行将李某乙带离王某甲家到曼高公路花地村大湾箐小组路段把李某乙放在路边后自行回家。当日21时许,周某甲安排被告人周某乙、李某甲2去接李某乙,周某乙等人找到李某乙后,李某乙称在王某甲家被打,并邀约周某乙去王某甲家讨个说法,次日凌晨2时许,周某乙等人到达王某甲家,李某乙和周某乙随即质问王某甲妻子周某丁是谁打着李某乙,并说如果有人打着李某乙是不行的,周某丁把事情经过解释之后,周某乙、李某乙等人在王某甲家吵闹约四十分钟左右离开。
4、2016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乙酒后借故找茬到景东县林街乡龙洞村古里小组被害人沙某甲家找沙某乙理论,期间持两把事先准备好的菜刀逞强耍横挑衅在场人员,并电话联系等候在外的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后周某乙持菜刀在被害人沙某甲的背部乱划致使沙某甲背部被划伤,又持菜刀架在沙某甲的脖子上恐吓沙某甲,随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赶到现场,周某甲用一条凳子砸伤李某乙2的鼻子致其受伤流血,沙某甲听到李某乙2受伤持斧头赶到,周某甲、周某丙因害怕逃离现场。
5、2017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乙酒后到景东县林街乡万龙村荒田小组张某乙家办喜事的地方,无事生非、借“故”找茬用酒瓶殴打被害人杨某乙的头部致其受伤流血,任意损毁张某乙家的物品,造成当日参加喜宴的人员恐慌,纷纷离开现场,严重扰乱了婚宴现场的秩序。
6、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周某乙到景东县林街乡箐头村周家小组罗某丙家做客,当日13时许,周某乙、周某甲2(在逃,另案处理)酒后在罗某丙家随意滋事,周某乙在现场随意辱骂在场宾客,期间,周某乙到厨房拿了两把菜刀背在腰间在婚礼现场遇人就骂,后罗某丙上楼结算礼金,周某乙、周某甲2二人欲上楼滋事被拉劝下楼,周某乙随手从地上捡了一把漏勺朝大门口扔出去拷到被害人罗某丁的后脑部致其后脑受伤流血。后二人一直在罗某丙家婚礼现场随意滋事,严重扰乱了婚宴现场的秩序,并威胁主人不准报案,直到当日下午17时许才被人劝走,罗某丙受到威胁害怕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7、2018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乙酒后在景东县林街乡万龙村委会大声喧哗影响到村委会人员休息,对村委会人员吴某甲的劝说置之不理,逞强耍横,用村委会的保温水壶不顾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二次砸向吴某甲,任意损毁村委会的财物,严重威胁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随意打砸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8、2018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乙事先购买了一瓶白酒邀约纪某甲、郭某甲驱车到景东县林街乡万龙村团山小组通达公路边找人喝酒,遇到正在此处等人的杨某丙,周某乙、纪某甲等人下车后,周某乙邀约杨某丙喝酒,纪某甲、郭某甲在附近等候,喝酒过程中被害人李某丙2、杨某丁等人陆续来到现场,被告人周某甲、阿某甲去组织赌博未果返回途中遇到周某乙等人参与闲聊一会后离开。当日16时许,周某乙酒后逞强耍横无故从杨某丁卖肉的篮子内拿了一把菜刀突然追砍杨某丙未果,后持菜刀朝正在旁边玩手机的被害人李某丙2肩部砍了一刀,李某丙2转身跑开后周某乙继续持菜刀追砍中李某丙2背部一刀,李某丙2跑脱之后,周某乙又继续回来追砍杨某丙未找到,才将手中的菜刀丢弃。在此期间,纪某甲从旁边迅速跑到周某乙追砍李某丙2的现场查看,并打电话通知周某甲,后周某甲、阿某甲骑车赶到现场查看,李某丙2被同伴送往医院治疗,周某乙被周某甲等人带离现场。案发次日,周某乙、周某甲、纪某甲等人到被害人李某丙2家协商私了此事,并由周某甲借给周某乙人民币7000元赔偿给李某丙2作为医药费,李某丙2未报案。经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丙22018年6月13日的右锁骨、左肩胛骨部组织切割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9、2018年11月的一个水箐街天,当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乙酒后在景东县林街乡龙洞村水箐街街上闲逛时遇到被害人聂某甲等人,因聂某甲等人只与周某乙同行的人打招呼未与周某乙先打招呼,周某乙便心生怨气逞强耍横,上前掐住聂某甲的脖子,后又揪住聂某甲的衣领辱骂聂某甲,同时打了聂某甲左脸部两巴掌,并对聂某甲说:“不得你可以报警,派出所我经常去。”,期间,有人来拉劝被周某乙用脚踢倒在街道上。周某乙的妻子李某丁2看见周某乙在街上闹事之后打电话给纪某甲,纪某甲到达现场后拉劝周某乙未果,并在旁边观望等候,直到聂某甲的弟弟聂乙找来旁人才将周某乙劝离现场。案发后聂某甲因害怕周某乙报复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10、2018年1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乙在景东县林街乡水箐街周某甲家商店遇到酒后到周某甲家闹事的被害人沙某乙和李某乙2,沙某乙、李某乙2因为多年前的琐事与周某乙在周某甲家门口及公路上发生争执、吵闹,期间李某乙2将周某甲家一条条凳拷掉凳脚后抬着条凳在周某甲家门前公路上吵闹,随后酒醉的沙某乙多次约周某乙打架,之后二人走到周某甲家对面曼高公路边打架,李某乙2紧随其后出来,几人走到公路中间,遇到纪某甲、陈某甲、郭某甲,沙某乙骂了陈某甲等人几句,纪某甲、陈某甲、郭某甲就分别朝沙某乙的脸部打了一下,把沙某乙打倒在公路中间,李某乙2看到沙某乙被打就逃离现场,接着郭某甲顺手从路边捡得一小块废弃的彩钢瓦用平面朝沙某乙的脸面部打了一下,后陈某甲、郭某甲、纪某甲三人去追打李某乙2而逃离现场。周某乙将被打倒在路中间的沙某乙拖至路边,从旁边的车上拿了一把长刀,用刀平面朝沙某乙手部和头面部拷了三、四下,沙某乙顺势起身时长刀刀刃划在沙某乙的腮部,随后周某乙将长刀丢弃逃离现场。经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沙某乙2018年12月7日的颜面部组织切割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11、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纪某甲为方便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县支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463758000759****(现卡号:463758001428****)的金穗贷记卡,授信额度250000元人民币,纪某甲得卡激活后于2014年6月17日开始通过POS机刷卡等方式循环透支使用,在2015年纪某甲公司倒闭之后,其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信用卡,截止2016年5月18日,纪某甲累计透支信用卡本金248924.81元人民币后未按期归还,中国农业银行景东县支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和递交催收通知书等方式向纪某甲进行有效催收,纪某甲在收到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透支款项。截止2017年5月9日,纪某甲拖欠该信用卡透支超期款息共计人民币311070.3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48924.81元,利息及滞纳金人民币62145.55元未归还,景东县支行报案至景东县公安局。
12、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到景东县交流街赶街期间,在“三弦广场”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名40岁左右的陌生男人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后拿回家中藏匿。2018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非法持有的射钉枪被景东县公安局林街派出所民警在林街乡水箐街街子周某甲家二楼房间内查获。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用的凳子、桌子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阿某丙、叶某甲、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2、沙某乙、沙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6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等;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提取的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阿某甲、李某乙、纪某甲六人先后在景东县曼等乡、林街乡等地山林里非法开设赌场,招引不特定的多数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且参与到赌博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利益,被告人纪某甲在赌场非法高利放贷,获取高额利息,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一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四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乙,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七次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持凶器恐吓他人等,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纪某甲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信用卡现金248924.81元人民币,通过发卡银行多次电话催收及三次书面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李某乙、阿某甲、纪某甲六人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长期多次在隐密的景东县林街乡、曼等乡等地山林里开设赌场,组织当地村民赌博;被告人周某乙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单独或是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7次、故意伤害1次;被告人周某甲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单独或是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4次;被告人李某乙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实施寻衅滋事行为1次;被告人纪某甲在2018年期间,在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单独或是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过程中3次在案发现场以各种理由、借口出现或参与,综合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看出,从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共同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3次,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和《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其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李某乙、阿某甲、纪某甲六人的犯罪行为符合以上关于恶势力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综述,被告人周某甲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甲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丙、阿某甲、李某乙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应当认定为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浩
李增香、谢丽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6人现被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26册、起诉书35份随案移送;
3.本案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现场监控视频光碟等35碟随案移送;
4.被害人沙某乙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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