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侯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89********,满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乙,曾用名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88********,满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楼**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4日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8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某,别名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山海关区**火锅厨师,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2日被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4日被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该被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自称在2018年4月其曾因琐事同竭某某发生过争吵,周某甲对此心生不满。2018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得知竭某某在山海关区某某烧烤店吃饭后,遂驾车纠集被告人周某乙及张某某赶到某某烧烤店。下车后周某甲搂抱住竭某某脖子,用手拍打竭某某面部并对其进行辱骂,与竭某某一同吃饭的被害人郑某某及崔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等人见状上前劝阻,周某甲、周某乙二人不听劝阻使用拳脚及塑料凳殴打郑某某等人,在此过程中,被害人郑某某被多次打击头面部。期间,侯某某持凶器驾车赶到现场,并对在场人员进行辱骂、恐吓,在周某甲的指使下,其欲持凶器殴打其他在场人员,但被冯某某等人拦住,后自行离某某现场。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因外伤致右耳鼓膜穿孔,连续六周观察未能自行愈合,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侯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同年8月30日、同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侯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被害人郑某某的就诊病历、耳镜检查报告单、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郑某某鉴定情况说明及相关问题答复、(2008)秦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竭某某、崔某某、冯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二级。被告人侯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涛

二〇一九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侯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及补充材料壹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