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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周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路**号**,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周某丙,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周某丁,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周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周某乙、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共同商议,相约至韶关市曲江区**镇**水电站附近一带的山上狩猎野生动物。次日凌晨周某乙等人乘坐周某戊车牌号为粤FBT****的小车至水电站附近后上山狩猎,其中周某乙、周某甲自带枪支、弹药,周某丙、周某丁在山上放置捕兽夹子。12月3日,周某乙等人共猎捕两只白鹇(一只为周某乙持枪猎捕,一只为周某丁、周某丙放置铁夹所捕)。离开水电站前,被告人周某甲以200元价格向电站员工唐某某(另案处理)购得一只白鹇(冰件)、一只中华竹鼠(冰件)及一只隐纹花松鼠(冰件)。经鉴定,周某乙等人猎捕两只白鹇和周某甲购买的一只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竹鼠及隐纹花松鼠为三有动物;周某乙、周某甲所持枪支具备枪支性能,子弹形物品为12号制式猎枪弹及16号制式猎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和指认照片等书证;证人周某戊、唐某某、邵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和现场勘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四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某乙、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某甲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某乙、周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对周某甲应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对周某乙应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四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婧君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周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周某丁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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