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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故意伤害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14〕7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奉新县人,个体,家住奉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翌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5********,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奉新县人,个体,家住奉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2月22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翌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奉新县人,个体,家住奉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翌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6日10时30分左右,安义县**镇**村杨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福特房车(车牌号泸BL8658)在**镇**村的路上与相向而来的**村村民周某丁所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发生刮蹭,后杨某某继续驾车行驶,周某丁开车追赶杨某某,在**镇**村商店门口拦下杨某某,之后周某丁与杨某某发生口角纠纷,被叫来的**村民周某丙过去理论时双方发生打架。宋埠派出所接警后赶往现场进行调解,周某丙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某甲等人。被告人周某甲来到现场后不顾派出所的劝阻叫人砸车,被告人周某丙、周某戊(在逃)、被告人周某乙、周某己(在逃)、周某庚(在逃)等人先后对福特房车进行打砸,致该车多处受损。经奉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毁坏价值鉴定为人民币504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清莲

2014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现羁押在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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