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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41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5********,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7月15日报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周某乙的妻子韩某某与孙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分手后孙某某一直纠缠韩某某,并多次与周某乙发生争执。2015年3月8日早晨,孙某某电话联系周某乙索要周某乙的面包车。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商议殴打孙某某,周某甲准备了木棍等工具。8时许,孙某某到周某甲家与周某乙发生厮打,周某乙搂住孙某某,周某甲持木棍击打孙某某头部,并用羊角锤砸孙某某膝盖,李某某、周某乙依次持木棍打孙某某腿部、背部。后周某乙、周某甲持铁棍击打孙某某腿部,并用绳子将孙某某捆住报警。13时许,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孙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钝性工具多次打击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阜阳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涛

2015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内光盘16张,补材3页;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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