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沽源县**镇**村)。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失火犯罪被沽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失火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沽源县**镇**村)。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失火犯罪被沽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失火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6时左右,在沽源县九连城镇米林村东3公里处,被告人周某甲和周某乙在父亲的坟前焚烧祭祀用品,离开坟园后坟头因纸复燃引发失火,火势由西向东蔓延,造成大面积山林火灾。经张家口市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总面积为282.53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43.6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刘某某、崔某某、代某某等证言;
(三)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供述与辩解;
(四)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六)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过失引发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43.64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秀峰
检察官助理:石晓旭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某乙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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