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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妨害公务案)_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6〕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81973********,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陕西省镇坪县人,家住镇坪县**镇**村**组。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镇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现在押。

被告人周某乙,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81970********,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陕西省镇坪县人,家住镇坪县**镇**村**组。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镇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现在押。

本案由镇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12日22时许,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在镇坪县**镇**村周某甲家门前的路边将重庆市城口县人高某甲驾驶的号牌为渝FZ****白色箱式货车拦停后,见该车厢内装的是木材,便向**森林派出所举报高某甲非法运输木材,**森林派出所当晚展开调查。2015年3月13日**森林派出所依法对高某甲车上的3.735立方米木材进行了证据保全,并要求高某甲将木材拉至**护林站存放,周某甲、周某乙等人便阻拦,不准木材和车辆离开,并搬来两块大石头堵在车前。2015年3月20日13时许,**森林派出所指导员李某甲和民警高某乙在**村向高某甲送达了非法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渝FZ****货车上装运的木材,并到周某甲家中,向周某甲、周某乙宣布了对高某甲的处罚情况,要将已没收的木料运走,周某甲、周某乙表示不同意,不准拉走没收的木料,也不准装着木料的渝FZ****货车开走。在周某甲、周某乙二人坚决不同意放行的情况下,李某甲于2015年3月20日14时许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指导员蔡某某、民警藏某某、协警龙某某会同**镇政府党委书记郑某某、人大主席王某甲、副镇长尤某某、武装部长刘某甲、驾驶员胡某甲及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李某乙带领的分局民警刘某乙、张某某、黎某某一同赶到现场,在周某甲家里,同**村支部书记朱某某等人对周某甲、周某乙及其家人做工作,但周某甲等人均不配合。当天下午17时许,李某甲在现场再次宣布对高某甲的处罚决定,渝FZ****车上的木材已被没收,现属国家财务,要求高某甲将车上的木材运送到**森林派出所存放,胡某乙、张某某、高某甲将周某甲堵在车前的石头搬开后,高某甲将车刚走出一米多远时,周某甲冲到车头前,将车拦住,不准离开,旁边工作人员均告诫周某甲不要阻拦车辆,朱某某将周某甲拉到车旁边,周某甲再次跑回去站在车头前,声称要将车开走,除非从他身上碾过去,**派出所民警蔡某某反复口头制止周某甲:“森林派出所在依法执行公务,请你离开。”,周某甲不听劝阻,仍不离开。民警藏某某、协警龙某某上前将周某甲带离,这时周某乙的儿子周某丙和周某甲的妻子喻某某站到车头前,将车拦住,藏某某、龙某某将周某甲拉至地坝边时,周某甲激烈反抗,要向车头扑过去拦车,在周某甲反抗过程中,三人同时倒地,藏某某和龙某某将周某甲按住,周某乙走到龙某某后面,双手勒住龙某某的脖子将龙某某往后拖,蔡某某急忙上前将周某乙拉开,并口头警告周某乙,旁边的人趁机将周某乙拉开,几分钟后,藏某某和龙某某将周某甲从地上拉起来,准备带上警车,周某甲的母亲王某乙拉住周某甲,一些大人小孩也围了上来,不准民警带走周某甲,蔡某某反复大声说:“我们在依法执行公务,请你让开。”此时,周某乙冲到公路边,捡石头要打执法人员,站在公路边的张某某和尤某某迅速将周某乙抱住,这时周某甲从民警手中挣脱开,扬言要去拿刀杀人,转身就往回跑,但被周某甲的家人抱住拦下了。喻某某、周某丙一直站在车头前把车拦着,不准渝FZ****开走,经过工作人员商量后,高某甲将车倒回原位,工作人员当着周某乙、喻某某的面对车厢内进行了拍照录像,并告知他们车内木材已属于国家财物,如果执意不准森林派出所拉走,将要负法律责任,要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周某乙和喻某某仍然表示车绝对不准开走,他们会负责。随后,工作人员离开现场,致使森林公安对非法运输木材的案件无法办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使用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娟

                                 2016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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