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大眼,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路**公寓**楼**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周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路**公寓**楼**房,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底,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一起到湛江市麻章区**镇打工。为方便工作, 2019年8月1日两人便合租湛江市麻章区**镇**路**公寓**楼**房居住。2019年11月周某丙也到**镇打工,经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同意,暂时住宿在其出租屋。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12时和20时,2019年11月10日5时30分、12时和19时,2019年11月11日12时和20时,2019年11月12日16时共八次,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容留周某丙在他俩出租屋内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和周某丙在麻章区**镇**路**公寓**楼**房出租屋被公安民警查获,三个人当场尿液检测结果吗啡均呈阳性,民警在其出租屋内搜查扣押了烟锡纸3张、烟盒子自制吸管1条、一次性注射器9支(其中四支已使用过)。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扣押的吸毒工具进行常见毒品定性分析,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对涉案物品的辨认;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相片;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出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德权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