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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容留他人吸毒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廉租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廉租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11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其居住的**镇**廉租房内,容留陈某甲等人吸食麻古和冰毒;2019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其居住的**镇**廉租房内,容留陈某甲、付某某、章某某等人吸食麻古和冰毒长达十余天;2019年3-4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其居住的**镇**廉租房内,容留陈某甲、吴某某、付某某等人吸食麻古和冰毒。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李渡镇飚风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周某乙在自住的廉租房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章某某、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其居住的**镇**廉租房内,容留陈某甲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混合物多达十余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祝君

检察官助理:童学谦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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