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及其弟弟周某丙(在逃),因认为其老表李某某去其家走亲戚吃饭时腌臜他弟兄几个而心存气愤。2016年2月13日16时许(年初六),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及周某丙酒后开车到**市**乡**村**庄其姑姑周某丁(李某某的母亲)家找李某某,周某甲将周某丁家大门跺开,周某丁及其婆家侄子李某甲赶至现场,李某甲与周某甲发生口角,周某甲辱骂李某甲并朝李某甲脸上打了一拳,双方发生打斗,周某甲手持菜刀将李某甲右胳膊砍伤,周某乙手持瓦刀欲砍李某乙,李某乙的母亲王某某拉架,周某乙将王某某右手中指处砍伤,周某丁阻止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夺过周某乙手里的瓦刀欲继续行凶,周某丁在阻止周某丙的过程中手被划伤。经鉴定,李某甲、王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事后,周某甲、周某乙家人赔偿李某甲、王某某损失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周某丁的陈述;3、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等人证言;4、(永)公(刑技)鉴(法医)字(2016)0088号、(永)公(刑技)鉴(法医)字(2016)0090号鉴定书;5、伤情照片、入院治疗记录、户籍信息、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周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南桦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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