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祁东县**街道**村**组。2014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2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祁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10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祁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绰号“铁拐李”,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祁东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17年10月1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8日下午,彭某甲(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同案人周某丙(已判刑)等人到风石堰帮自己撑场面,周某丙、周某甲驾车前往。彭某甲和龙某(外号“蝌蚪子”,另案处理)以处理当天上午11时谭某某与刘某甲为装电表打架一事为由,进入祁东县风石堰镇学区宿舍谭某某家中,随后,双方发生冲突,彭某甲、周某甲、周某乙一方人员持管铩刀将谭某某打伤,并损毁部分财物。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谭某某家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1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与同案人一起,持械殴打他人并随意毁损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松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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