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9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另,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周某乙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镇**酒吧消费时。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在酒吧二楼卫生间前通道处无故殴打酒吧员工马某某部一巴掌。酒吧员工张某某看见后上前劝阻被告人周某甲时,被周某甲用手打了脸部一巴掌。之后酒吧保安余某某、冯某某到场处理,周某乙突然冲上前用拳头殴打冯某某的头部,又拿了一张铁架圆形板凳打中余某某和易某某。之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被人拉住并送到酒吧一楼门前的公路边。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几位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民警韦某某走到被告人周某甲身边时,被告人周某甲用左手一拳打中韦某某的脸部。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韦某某、冯某某、马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余某某、易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和周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受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讯问笔录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