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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寻衅滋事案)_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周某甲,别名小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原贾汪区****副主任,徐州市贾汪区********号。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月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1999年4月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别名小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乙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7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还依法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1.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伙同周某丙(另案处理)为了强行承包贾汪区**镇**村**工程,先采用轿车、挖掘机堵路的方式阻挠承包人赵某某正常施工,在赵某某报警处理后,又于当日下午到施工现场肆意滋事,辱骂、殴打施工人员。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伙同周某丙将赵某某鼻部、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两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2.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甲以狄某某信访为由,多次到其家中对狄某某进行辱骂、恐吓,并在狄某某家堂屋门口脱裤小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协议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违法事实

1、2006年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桑塔纳轿车路过贾汪区**镇**村**斜坡时,与孟某某驾驶的50型拖拉机相刮,被告人周某甲将被害人孟某某拦住,并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乙和周某丙到现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以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孟某某赔偿损失600元,孟某某身上只有300元,去借钱时被告人周某甲移车将50 型拖拉机开到沟里摔坏并把自己皮衣刮坏。在孟某某回来后,被告人周某甲对孟某某实施殴打又逼迫孟某某赔偿损失1200元。被告人周某甲站在砌块厂旁边, 因砌块机声音响,用砌块砸向开砌块机的杨某某,将杨某某砸伤。

2、2006年3月28日下午15时许,在被告人周某甲承包**水泥厂期间,厉某某为索要债务暂不让采石厂生产,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伙同周某丙等人以采石厂停工影响其水泥厂生产为由,对厉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厉某某写下欠款6000元的欠条。

3、2004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在胡某甲(已死亡)的纠集下,以胡某乙驾驶摩托车在京福高速公路江庄段高架桥撞倒二个骑三轮车的小女孩需要赔偿为由,到胡某乙家逼迫胡某乙赔偿500元。

4、2017年12月12日,因胡某丙拨打12345电话反映**山页岩石头被私卖问题,被告人周某甲在**山上对胡某丙进行威胁、辱骂。当晚周某丙又到胡某丙家中进行谩骂。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与他人合伙,肆意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结伙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巍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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