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挑源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乡**村**组。2011年7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桃源县九龙**隔壁包厢的人发生口角,并用同包厢的王某某手机联系被告人周某乙,说自己和别人吵起来了,并叫周某乙过去。KTV工作人员李某某上前劝说,被周某甲无缘无故的打了一巴掌。KTV工作人员肖某甲见状上前理论,被周某甲和赶来的周某乙一起殴打。肖某甲的弟弟肖某乙见自己哥哥被殴打,准备上前劝架,也被周某甲和周某乙联手殴打。肖某甲、肖某乙的伤情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均评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周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被告人周某甲系坦白,被告人周某乙系投案自首,均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周某乙有前科,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周某乙羁押在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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