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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与周某丙、王某甲、李某甲鸿(均已判决)等人合股以“宁德**公司”和“宁德**金融公司”名义在宁德地区发放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0元每10天利息为1000元的高额利息,将钱款借给他人,并在合同中设定高额的违约金。事后,对逾期未还的借款人通过打电话或发短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暴力讨债短视频进行威胁、恐吓,组织多人到借款人家中催收,并对部分借款人进行殴打,控制借款人、在借款住处喷油漆,扬言要打砸借款人店铺、家里和骚扰借款人子女等手段进行讨债,有组织的实施软暴力讨债行为,形成非法放贷讨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余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17年加入该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多次在宁德地区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20日,被害人陈某甲向该团伙借款20000元,扣除砍头息,实借18000元,每10日付息。至同年9月,因逾期未还,王某甲打电话威胁被害人陈某甲,逼其还款。之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伙同王某甲等人到被害人陈某甲家中讨债,并将其控制在车上40余分钟。给被害人陈某甲及其妻儿造成严重心理恐惧。被害人陈某甲共计还款24000元

2、2016年6月左右,被害人余某甲向该团伙借款30000元,扣除砍头息,实借18000元.因逾期未还,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丙等人多次打电话威胁被害人余某甲,到其家中威胁其父亲被害人余某乙。被害人余某甲因害怕周某甲等人到其单位讨债,而辞职躲避。2017年7月,周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等人发现被害人余某甲回到宁德,遂到其所在的金融公司强行将被害人余某甲带走,逼其还债。被害人余某甲共计还款30000元。

3、同年7月3日,被害人王某乙向该团伙借款20000元,扣除砍头息,实借17400元。因逾期未还,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多次到其家中辱骂、恐吓,被害人王某乙因害怕人身受到威胁,四处筹款归还,共计还款40000余元。

4、同年7月18日,被害人陈某乙向该团伙借款20000元,扣除砍头息,实借18000元。因逾期未还,周某甲多次打电话称要到其家中殴打被害人陈某乙,对其进行威胁。致使被害人陈某乙产生心理恐惧。被害人陈某乙将房产变卖,共计还款42000元。

5、同月,被害人兰某某向该团伙借款30000元,扣除砍头息,实借27000元。因逾期未还,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多次打电话辱骂、威胁、并到其小区贴房屋出租广告、滋扰。给被害人兰某某造成心理压力,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被害人兰某某共计还款40000余元。

6、2017年2月17日,被害人杨某某向该团伙借款8000元,扣除砍头息,实借6800元。因逾期未还,周某甲多次打电话威胁,扬言要将其家砸掉,给被害人杨某某造成心理恐惧,共计还款10000余元。

7、同月20日,被害人陈某丙向该团伙借款10000元,扣除砍头息和押金,实借8000元。同年3月份至4月份,因逾期未还。周某甲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并到其单位,给被害人陈某丙造成心理恐惧。被害人陈某丙共计还款5000余元。

8、同日,被害人周某丁向该团伙借款3000元,扣除砍头息,实借2400元。同年3月27日凌晨,因逾期未还,被告人周某甲伙同李某甲、余某某、张某某到周某乙家中讨债,并殴打被害人周某丁,致其轻微伤。被害人周某丁共计还款1800元。

9、同月22日,被害人黄某甲被害人陈某丙向该团伙借款10000元,扣除砍头息,实借9000元。同年4月份,因逾期未还。周某甲、王某甲打电话对黄某甲威胁,并扬言要将借款合同贴满被害人黄某甲家门口,让全部人都知道其借高利贷,给被害人黄某某造成严重影响。

10、同日,被害人程某某向该团伙借款10000元,扣除砍头息,实借9000元。因逾期未还,王某甲等人打电话威胁,致使被害人程某某恐惧,共计还款15000余元。

11、同年3月7日,被害人黄某乙向该团伙借款5000元,扣除砍头息,实借4500元。因逾期未还,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并到被害人黄某乙家门口喷油漆。给被害人黄某乙、周某丙(系黄某乙母亲)造成心理恐惧和生活困扰。被害人黄某乙共计还款8000余元。

12、同月,被害人李某乙向该团伙借款10000元,扣除砍头息,实借8800元。因逾期未还,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丙等人多次打电话威胁,并到被害人李某乙单位讨债,给被害人李某乙造成心理压力。期间,被害人李某乙共计还款2000余元。

13、同年4月15日,被害人缪某某向该团伙借款16000元,扣除砍头息,实借14400元。因逾期未还,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甲、王某甲等人到被害人缪某某海鲜店内讨债,并扬言不还款则要把店铺砸掉、将其打残。被害人缪某某因恐惧人身受到威胁,将店铺转让。被害人缪某某共计还款15000余元。

14、同年4月,被害人李某甲向该团伙借款,逾期未还,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到李某甲家中催讨,并威胁其父亲李某乙,致使李某甲不敢回住处。

15、同年10月,被害人陈某丁向该团伙借款40000元,扣除砍头息和押金,实借31000元。因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丙等人多次打电话威胁,致使被害人陈某丁关闭电动车店铺躲避,乘夜将店铺电动车搬回老家。被害人陈某丁共计还款38000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周周甲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同月29日,被告人周某乙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周某乙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退缴赃款计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借据、微信记录截图、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扣押决定书及其出具的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余某甲、缪某某、周某乙等20人的陈述;

3.证人周某丙、王某甲、李某甲鸿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微信中短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伙同他人在宁德地区非法放高利贷,并采用辱骂、恐吓、滋扰、殴打等手段进行讨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行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素珍

检察官助理:林毅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86795****;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联系电话1379990****。

2.案卷4册。

附: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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