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1〕Z3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至12日间,被告人周某甲在惠安县**镇**村村**号家中,招聚参赌人员,以扑克牌为赌具,比点数大小的形式,每局输赢1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方式进行赌博,雇佣被告人周某乙在现场抽水渔利,总共非法获利8000元。2020年2月12日被查获时,现场查获参赌人员李某甲、颜某甲、颜某乙、李某乙、曾某甲、李某丙、曾某乙、颜某丙等八人,且缴获赌资50050元。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惠安县**镇**村村**号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颜某甲、颜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以获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8000元,赌资达500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乙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至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乙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春兴
检察官助理 纪润慈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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