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大道**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庄某某(已判决)因与被害人林某某父亲发生过争执,2016年12月31日,便纠集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蒙某某”(另案处理)、“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到海南省东方市**镇**路**网吧找到林某某、朱某某等人。当日20时37分,双方在网吧门口发生冲突,林某某等人退回网吧时,周某甲、“老某某”分别抓住林某某两侧,庄某某持尼泊尔刀往林某某背部连续挥砍4至5刀,致使林某某背部、抓住林某某的周某甲的左手受伤。林某某退回网吧后用椅子堵住门,周某乙持一把关公刀加入追砍。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体表皮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被海口铁路公安处东方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2月29日,周某甲、周某乙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某某4000元,取得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
2.证人符某甲、朱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二、2017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已判刑)因其表弟符某乙(另案处理)在**镇**酒吧与王某甲等人发生纠纷,陈某某遂到**酒吧和王某甲等人理论,后被在场的保安和民警劝开。凌晨3时许,得知王某甲在**路的**清吧喝酒,陈某某、符某乙便伙同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清吧找王某甲,陈某某等人持刀冲进清吧内,周某甲、周某乙则站在酒吧门口等,王某甲等人躲进清吧宿舍里面没有被陈某某等人砍到,尔后,陈某某的同伙持刀、石头打砸了王某甲的小轿车,周某乙也持一个土团准备打砸小轿车,但未动手。经鉴定,王某甲被损坏的东风日产牌小轿车的市场修复价格为4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车辆维修清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符某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同案人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周某乙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寻衅滋事案件中系共同犯罪且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 年 3 月 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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