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周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期间,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和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经常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黄梅县先后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吴某某、陈某甲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陈某乙、徐某某、李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3月份,吴某某、陈某甲在刘某甲开设在武汉雄楚大酒店内的地下赌场发放高利赌债,获取高额利润,其中於某某因赌博向吴某某、陈某甲借赌码23万元,后一直未归还。吴某某为收回赌码,指使聂某某(已判决)找於某某,并叫聂某某找到於某某将其控制住后交由陈某甲处理,由陈某甲向於某某索要赌债。2011年10月7日晚,聂某某、余某甲(已判决)、岳某某、外号叫“**”(在逃)等人将於某某找到并控制住后,联系了陈某甲,陈某甲在请示吴某某后,于当晚23时许邀约被告人周某乙、陈某乙赶至武汉市与聂某某等人碰面。陈某甲等人为要回码钱,先从於某某随身携带的包中搜出现金2万元,并收缴了於某某的手机等物品。后通过威胁、限制自由等手段逼迫於某某还钱,於某某被逼无奈,向妻子余某乙打电话要钱,余某乙怀疑丈夫遭人逼迫,拒绝给钱,聂某某等人便用於某某的电话打给余某乙,威胁其如果不拿钱,就要杀他全家。於某某心生害怕,便提出带陈某甲等人去银行取钱,陈某甲、周某乙、陈某乙带於某某开一辆车,聂某某等人开一辆车将於某某带至武汉市武昌区余家湖附近的一个工行ATM取款机前,因银行转账取现限制,於某某转账5万元给吴某某的工行账户,取出现金2万元给陈某甲。为了让於某某偿还剩余的赌债,陈某甲和吴某某商议后,决定把於某某带至黄梅县来刷pos机。约10月8日凌晨5时许,陈某甲、周某乙、陈某乙将於某某带至黄梅镇陈某甲经营的当铺里,随后陈某甲跟吴某某联系,吴某某找来国威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甲,又通知陈某乙等人将於某某带至国威房地产公司,利用该公司的POS机刷走於某某的24万元,直到10月8日8时许,才放於某某离开。随后该24万元被转到吴某某的账户上。
2、2016年5月初的一天,卢某某(已判决)因五祖镇东山里建设工程项目与股东王某甲等人发生矛盾,卢某某得知王某甲找了濯港白湖的一些社会青年在公司,因害怕吃亏,便找吴某某帮忙,吴某某要卢某某先去公司和股东谈,如果有事给其打电话。2016年5月6日10时许,卢某某和股东张某甲到五祖镇东山里项目部,与王某甲、黄某甲等人商谈项目开发的事宜,在商谈中,卢某某与黄某甲发生争吵,陶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在二楼听到争吵后来到办公室指责卢某某,并对卢某某实施殴打,后被旁人拉开。卢某某被打后,心存怨恨,便打电话吴某某,但未联系上,遂又打电话陈某甲叫其过来帮忙,陈某甲打电话徐某某,因徐某某还未起床,陈某甲便邀约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李某某驾驶鄂JFW***红色凯迪拉克轿车窜至项目部,遇见卢某某、陶某某、张某乙等人在项目部门口,卢某某告知陈某甲是陶某某、张某乙伤害自己,陶某某便从身上掏出一把手枪,用枪托将卢某某的头部砸伤,陈某甲、李某某便持匕首上前刺杀陶某某,张某乙便上前帮忙殴打陈某甲,周某甲持菜刀刺杀张某乙,周某乙持木棍殴打张某乙,二人并对张某乙进行追赶。后黄某乙持枪赶来帮忙,陈某甲见黄某乙有枪便将一楼大门关上,致使黄某乙被关在一楼大厅内,后陈某甲带卢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陶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张某乙、卢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刷卡存根、存折明细、银行流水、谅解书、收条、承诺书、信息查询表、黄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余某乙、胡某某、朱某某、王某甲、蔡某甲、项某某、黄某甲、王某甲、张某甲、黄某乙、王某丙、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於某某、陶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黄梅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5、辩认笔录;6、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聂某某、余某甲、岳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采取威胁、殴打的手段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在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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