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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现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现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24日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与邻居王某某、周某丁因过路问题产生矛盾,三江镇政府多次到村里调解未果。2020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让周某戊再次去王某某家中商量过路问题,后周某戊告诉周某甲、周某乙仍然未有结果。1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从家中取来锄头和钢钎,去到王某某家挖、敲王某某家地场坪,王某某朝周某甲、周某乙扔石头。周某甲、周某乙的母亲周某己从家里出来上前去拦,周某丁见状,朝周某己头部洒石灰,后被告人周某甲持柴棍殴打王某某的背部及小腿处,被告人周某乙持钢钎追打周某丁,导致王某某、周某丁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周某丁的损伤构成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桥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周某丙、周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周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小凤

检察官助理:陈俭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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