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绰号“**”,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06年1月24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6月1日假释;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周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在岳阳县盗窃作案2次,盗得二轮摩托车2辆,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唐某某在岳阳县华瑞明珠大酒店对面菜市场附近,盗得二轮摩托车一辆,销赃得款2400元。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2000元。
2.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唐某某在岳阳县青山南路附近盗得被害人张某某二轮摩托车一辆。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350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乙明知周某甲、唐某某等人的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3次收购其摩托车共计6辆,价值17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周某乙在其经营的岳阳县步仙镇“**摩托车修配店”,以2400元的价格收购周某甲、唐某某盗得的二轮摩托车1辆,后周某乙将该摩托车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廖某某。
2.2019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乙在其经营的岳阳县步仙镇“**摩托车修配店”,以1800元的价格收购唐某某盗得的二轮摩托车1辆,后周某乙将该摩托车拆分卖掉,得款约2400元。
3.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周某乙在岳阳市庙山附近,以8000元的价格收购唐某某等人盗得的三轮摩托车1辆,二轮摩托车3辆,周某乙将三轮摩托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姚某某(经鉴定价值3500元),其中1辆二轮摩托车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经鉴定价值4200元),另外2辆二轮摩托车拆分卖掉,得款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赔偿张某某损失4000元,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被告人周某乙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0000元,其卖给廖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的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其中1辆发还给被害人龙某某,取得了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3.证人唐某某、江某某、姚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龙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张、指认现场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周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周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周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兰辉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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