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35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0********,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8********,汉族,小学,无,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驾驶三轮摩托车到珠海市高新区金鼎**巴士站附近的路边,趁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4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 被告人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蒋某某陈述;5.书证;6.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华生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三轮摩托车1辆扣押于珠海市公安局金鼎派出所,请依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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