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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8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委会**队**号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惠州市惠城区**路**酒店门前露天停车场,见无人看管,使用钥匙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麦科特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6.04元)盗走。得手后,两人将该车以人民币650元销赃给郭某某。破案后,赃物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惠州市仲恺区**镇**南路**巷**号门前,见无人看管,使用钥匙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密玛牌VR46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3.33元)盗走。得手后,两人将该车以人民币280元销赃给张某某。破案后,赃物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惠州市**人民医院东门湖边路边停车处,见无人看管,使用钥匙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小帅哥T60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0.30元)盗走。得手后,两人将该车藏匿在惠城区河南岸**湖**路**号**电动车修理店内换锁。破案后,赃物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在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路**横街**发艺店旁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涉案金额人民币4209.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卷,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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