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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1〕Z3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无前科。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无前科。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乙在赤峰市松山区五三农机市场松峰农机公司门前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的蒙04C****号拖拉机上的配件液压泵、多路阀、后悬挂及相关配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24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所盗窃物品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扣押等笔录;6.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勇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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