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利辛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53********,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居委会**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利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盗窃罪、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利辛县**乡**村**庄,窃取被害人王某甲山羊6只,价值人民币8080元,后卖给路上一收羊男子。另周某甲在盗窃现场杀死小羊6只,价值人民币1939元。
2.2018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利辛县**乡**村**庄,窃取被害人李某甲山羊3只,价值人民币2585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
3.201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利辛县**乡**村**庄,窃取被害人段某某种羊一只,价值人民币500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
4.2019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利辛县**乡**村**庄,窃取被害人潘某某山羊1只,价值人民币221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另周某甲在盗窃现场杀死小羊1只,价值人民币187元。
5.2018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利辛县**镇**村**庄,窃取被害人黄某甲山羊3只,价值人民币2908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
6.2019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利辛县**镇**村**庄,窃取被害人陈某甲山羊6只,价值人民币748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
7.2018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利辛县**镇**村**庄,窃取被害人陈某乙山羊4只,价值人民币438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
8.2018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利辛县**镇**村**庄,窃取被害人陈某丙山羊7只,价值人民币825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
9.2018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利辛县**镇**村**,窃取被害人王某乙山羊4只,价值人民币495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
10.2018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利辛县**镇**村**,窃取被害人宋某某山羊6只,价值人民币9372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
11.2018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利辛县**镇**村**,窃取被害人郭某某山羊3只,价值人民币404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
12.2018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利辛县**镇**村**庄,窃取被害人吕某某山羊4只,价值人民币2585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
13.2018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利辛县**镇**村**庄,窃取被害人黄某乙山羊4只,价值人民币2585元,后以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另周某甲在盗窃现场杀死小羊1只,总价值323元。
14.2018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颍上县**镇**村**,窃取被害人王某丙山羊12只,价值人民币8322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
15.2018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颍上县**镇**村,窃取被害人陈某丙山羊3只,价值人民币2400元,后卖给桂集羊肉汤馆老板吴某某。另周某甲在盗窃现场杀死小羊7只,价值人民币1000元。
16.2018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颍上县**镇**村**队,窃取被害人金某甲山羊3只,价值人民币3066元,后卖给桂集羊肉汤馆老板吴某某。
17.2019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颍上县**镇**社区**,窃取被害人金某乙山羊4只,价值人民币5775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另周某甲在盗窃现场杀死小羊7只,价值人民币2310元。
18.2019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颍上县**镇**社区**庄,窃取被害人李某乙山羊4只,价值人民币660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另周某甲在盗窃现场杀死小羊4只,价值人民币1650元。
19.2018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颍上县**镇**村**庄,窃取被害人陈某丁山羊4只,价值人民币348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
20.2018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颍上县**镇**村**,窃取被害人候某某山羊6只,价值人民币6302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
21.2018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颍上县**镇**村**庄,窃取被害人蔡某某山羊8只,价值人民币9857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另周某甲在盗窃现场杀死小羊2只,价值人民币646元。
22.2018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颍上县**镇**村**庄,窃取被害人冯某某山羊4只,价值人民币425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
23.2018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颍上县**镇**村**庄,窃取被害人李某丙山羊4只,价值人民币4320元,后卖给桂集羊肉汤馆老板吴某某。
24.2019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颍上县**镇**村**庄,窃取被害人苏某某山羊2只,价值人民币320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另周某甲在盗窃现场杀死小羊3只,价值人民币800元。
25.2018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颍上县**镇**村**庄,窃取被害人蔡某某山羊6只,价值人民币7154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
26.2018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摩托三轮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到颍上县**镇**社区**庄,窃取被害人李某丁山羊3只,价值人民币3232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颜某某。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颜某某于2019年3月1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张集派出所民警分别抓获归案;涉案财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李某甲、段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颜某某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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