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66********,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6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75********,云南省墨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6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90********,云南省墨江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镇**组**号。因犯介绍卖淫罪,2016年4月21日被墨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6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9时30分许,周某乙和朱某某因争夺客源在墨江县**镇**路上发生争吵,在**KTV门前的周某甲见状,遂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朱某某旁,下车打了朱某某一拳,随后朱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相互殴打,后被旁人劝开,朱某某从**百货店门前绿化树脚举起拖把欲上前殴打周某甲、周某乙,路过转盘的周某丙见状,用手从背后勒住朱某某的脖子将其勒倒在地,后用拳头殴打朱某某,随后被旁人劝开。朱某某到通关派出所报案,周某乙、周某甲、周某丙主动到通关派出所投案。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此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芬
2020年6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364887****.
被告人周某乙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365879****.
被告人周某丙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470879****.
2.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盘2份,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朱某某,1972年1月23日,朱墨江县**镇**村**一组**号,联系电话:1357794****.
朱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在文书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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