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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等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3********,汉族,半文盲,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镇**村**号。2020年3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镇**村**号,2020年3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镇**村**号,2020年3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丁,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镇**村**号,2020年3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1年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乙与被害人周某戊因打牌发生纠纷,周某乙将该事告知其二哥周某甲。当晚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纠集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持铁锹、木棒等工具在阳泉市城区白羊墅村小学锅炉房附近将被害人周某戊、周某己打伤。并对途径案发现场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警车的玻璃进行打砸。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戊之损伤为重伤二级,周某己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2018年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带领他人到阳泉市开发区玉海苑小区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债务,并与李某某发生厮打。后李某某去往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期间,周某甲带领他人持砍刀、椅子等工具在医院东门附近对李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甲要求被害人甄某某出钱处理殴打李某某的事情,并恐吓、威胁甄某某。甄某某遂在开发区石榴园小区给周某甲写了五万元的欠条,并共计支付16500元的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四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方法,迫使其交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岩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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