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垸**号,住麻城市**镇**村**垸**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绰号“秋毛”,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运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垸,住麻城市**镇**村**垸**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运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村**垸**号,住麻城市**村**垸**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何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乙、何某甲多次结伙作案,驾驶小车流窜于麻城市城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地,趁无人之际,使用千斤顶和扳手将他人停放在路边小车的轮胎和轮毂卸下偷走,被盗 9辆小车的17条轮胎和17只轮毂,经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536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何某甲驾驶小车窜至麻城市紫微星城,将被害人何某乙停放在小苹果超市门口的一辆白色大众朗行小车后面的两条轮胎和两只轮毂盗走;
2、2019年7月27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何某甲驾驶小车窜至麻城市华英学校,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光华汽修门口的一辆大众速腾小车前面的两条轮胎和两只轮毂盗走;
3、201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何某甲驾驶小车窜至麻城市香榭花都,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宝贝家园门口的一辆北京现代SUV小车后面的两条轮胎和两只轮毂盗走;
4、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何某甲驶小车窜至麻城市经济开发区商苑东片,将被害人周某丙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北京现代小车后面的两条轮胎和两只轮毂盗走;
5、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何某甲驾驶小车窜至麻城市南湖五里墩小区,将被害人胡某甲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北京现代小车后面的两条轮胎和两只轮毂盗走;
6、2019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何某甲驾驶小车窜至麻城市南湖五里墩,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绣衣庄品鑫门窗店旁边的一辆北京现代ix25小车后面的两条轮胎和两只轮毂盗走;
7、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何某甲驾驶小车窜至麻城市经济开发区时代广场,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时代广场1号楼门口的一辆北京现代途胜小车后面的两条轮胎和两只轮毂盗走;
8、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何某甲驾驶小车窜至麻城市经济开发区商苑东片,将被害人胡某乙停放在第二排42号自家门口的一辆北京现代ix25小车左后轮胎和轮毂盗走;
9、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何某甲驾驶小车窜至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陡坡山村铁路生活区,将被害人周某丁停放在马路边的一辆北京现代途胜小车右边前车轮胎、轮毂和右边后车轮胎、轮毂盗走。
被告人周某乙于2020年5月22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甲、何某甲于2020年5月22日主动投案自首。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何某甲在案发后已将盗窃的17条轮胎和17只轮毂退赃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 被害人周某丁、罗某某等9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作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何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周某乙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7月17日
附:
1、周某甲、周某乙、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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