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份,被害人崔某乙因资金周转找到被告人周某甲协商借款155万元,周某甲同意后,指使周某乙、崔某甲让被害人崔某乙签订了一份空白的房屋买卖协议。2017年11月9日,周某甲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350101705********转给崔某乙建设银行卡号:62366800100*********金额10万元;2017年12月1日,周某甲让周某乙从周某乙的廊坊银行卡号62307300********转入崔某乙建设银行卡号62366800100********金额100万元,于当日又安排崔某甲跟随崔某乙将100万元支现又交还给周某甲,制造了已向被害人崔某乙交付100万元借款的虚假银行流水记录;2017年12月1日,周某甲让周某乙先后分四笔从周某乙廊坊银行卡号62307300********转给被害人崔某乙廊坊银行卡号62307300********金额为127万元用于偿还崔某乙的廊坊银行房贷;2017年12月7日,周某乙从其廊坊银行卡号62307300********转入崔某乙建设银行卡号62366800100********金额18万元;至此,实际交付被害人借款155万元。2018年1月份,周某甲指使周某乙在原来和被害人崔某乙等人已签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上填写了245万元的房屋总价款,以此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向被害人支付245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崔某乙等人偿还借款245万元及违约金。由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被害人交付借款100万元的虚假银行交易流水,致使固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4月2日做出民事判决,判决崔某乙等人偿还周某乙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3038000元。
2、2017年7月份,程某某因资金周转问题找到被告人周某甲、崔某甲等人。崔某甲通过银行卡给被害人程某某转账40万元钱,被害人程某某在收款之后按月归还利息,并于2017年12月15 日归还本金20万元钱。之后,周某甲指使崔某甲在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意隐瞒程某某已还本金20万元的事实,要求程某某归还30万元本金及利息。2018年9月19日,固安县人民法院依据崔某甲提供的证据,判决程某某归还崔某甲本金人民币300000万元,利息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崔某乙建行账户、廊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固安县公证处公证书、程某某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微信的交易明细,周某甲、周某乙、崔某甲三人廊坊银行交易明细,固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崔某乙案件的法律文书,周某乙廊坊银行账户存款记录、周某乙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周某丙廊坊银行交易明细、崔某甲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崔某甲的不起诉决定书。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温某某、周某丁、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乙、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崔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民事判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涉嫌虚假诉讼罪。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周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乙、崔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诉讼过程中,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林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崔某甲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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