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3********,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贷款诈骗罪,2018年10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贷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在欠赵某某、马某某等多人外债的情况下,和妻子金某某(另行处理)经赵某某介绍认识周某乙(另行处理),并和周某乙商定,以周某乙经营的“**”服装店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行申请贷款,贷款发放后双方各使用部分贷款。为骗取贷款,周某甲和金某某找到李某甲和徐某某做贷款担保人,周某甲伪造虚假的徐某某房产证件向银行提供,并私刻“**”服装店的公章用于办理贷款,金某某联系马某某(该系宜阳“**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人),为“**”服装店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假购销合同。通过采取欺骗手段,银行于2015年12月15日向周某乙发放贷款30万元,并直接打给“**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周某乙货款。周某甲通过金某某、马某某得到30万元贷款后,转给周某乙使用5万元,剩余25万元主要用于自己偿还所欠债务。2016年12月25日贷款到期后,周某甲为逃避银行贷款,改变联系方式外出打工。案发后,周某乙于2017年9月21日退还自己使用的银行贷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金某某的供述;
2、证人许某某、李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保莲
代检察员:张宜辉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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