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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等3人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号,现住汉川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文盲,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现住汉川市**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8********,汉族,文盲,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现住汉川市**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6时许,本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前往本市**镇**村**组周某乙家中,传唤有吸毒嫌疑的周某乙时,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三人分别采取推、拉扯、手持剪刀挥舞、和以跳楼相威胁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并致使民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樊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方某某、孙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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