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小猴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夹”,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李某甲、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从建水县某某镇某某村酒后骑着摩托车来到**镇**村鬼柳树时,发现路边地里的桃子成熟了,周某甲、周某乙未征求桃子地看守人王某乙同意就擅自去地里摘桃子,王某乙发现后用语言制止,但两人未出桃子地。随后,同为桃子地看守人的史某某驾驶云******的白色金龙车来桃子地换王某乙吃饭时,见周某甲、周某乙还在地里摘桃子,史某某就与周某乙、周某甲发生言语冲突,后来冲突发展到周某甲、周某乙与王某乙、史某某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导致周某甲和周某乙受伤,周某甲就打电话邀约被告人李某甲前来现场,李某甲接着周某甲的电话后又打电话邀约被告人杨某甲等人赶来。王某乙、史某某看到邀约的人赶来后就立即逃走,被告人周某甲追逐寻找王某乙和史某某未果后返回,周某甲、李某甲、杨某甲就将史某某驾驶车辆损坏并推翻在路边的桃子地里,被损坏的车辆经建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值90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4日9时许,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到案接受调查。
2019年11月7日9时许,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甲到案接受调查。
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甲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杨某甲、周某乙在公众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杨某甲、周某乙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灿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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