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5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镇花园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7********,汉族,专科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镇花园村**组**号**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富顺县狮市镇人民政府根据富顺县人民政府要求,在镇域内选择几个点开展“增减挂钩项目”惠民工程,即修建集中居民点,对占用土地以3万元/亩的价格对农户进行补偿(含青苗费)。2016年2月,在狮市镇花园村8组召开群众会议,征求群众意见同意后,又增加了花园村“6+1”村级阵地和文化广场建设工程,经县上相关部门审批及招投标等相关程序后,2019年5月施工方进现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以补偿价格低为由阻止施工。被告人周某甲利用花园村8组组长身份为首阻止施工,采取了利用其儿子的手机在微信群里煽动村民阻工、收工程现场警戒线等方法;被告人周某乙积极参与,并采取在微信群里大肆煽动村民阻工、发视频和站上挖掘机阻止施工等方法。先后阻工10多次,导致工程机械无法施工,致使政府该项工作无法开展、给施工方造成较大损失。经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因阻工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649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
(3)户籍信息;
(4)抓获说明;
(5)接受证据清单(富顺县政府关于印发《富顺县2015年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富顺县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专项规划(2017—2020年)等文件);
(6)会议记录及阻工图片;
(7)狮市镇花园村老湾子增减挂钩建新点停工损失汇总及补充合同;
(8)富顺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
2.证人华某某、周某丙、陈某某、聂某某、吴某某、郭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通过大肆宣传,煽动村民阻工并自己参与阻工,致使工程机械无法施工,致使政府惠民工程在本组无法开展、给施工方造成较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系首要分子,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周某乙系积极参加者,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周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郁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周某甲住富顺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28481****,周某乙住富顺县**镇**村**组**号附**号,联系方式1500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起诉书18份,起诉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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