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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敲诈勒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二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号,个体,住莒南县**小区**单元**室。2013年1月29日因侮辱他人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6月12日因拒不履行报告财产状况的法律义务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2019年7月16日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2019年7月1日执行至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浙江省**苍南县**镇*村人,**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街道**广场。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周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甲作为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在与被告人周某乙及同案人朱某某、管某某、赵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另案处理)经营的公司没有货物交易或仅有少量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及伪造资金回流的方式,让周某乙等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2份,税额2886985.34元,并全部到莒南县税务局认证抵扣。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被抓获归案。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周某甲向被告人周某乙支付一定数额的开票费,由周某乙通过商丘**棉纱有限公司及**纺织有限公司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税额1055752.2元。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周某乙被莒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周某甲承诺向管某某支付开票费,让管某某通过平邑县**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税额365626.92元。

3、2019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甲承诺向朱某某支付开票费,让朱某某通过平邑县**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190102.79元。

4、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甲让其前妻李某某与赵某某联系,向赵某某支付一定数额的开票费,并让赵某某通过济南**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7份,税额1275503.44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4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周某甲向他人散布被害人丁某某经营的山东**有限公司使用“黑心棉”及偷税、漏税的消息,并威胁丁某某要向相关部门举报,让丁某某为其担保贷款并向其转款。丁某某为维护公司形象,答应被告人周某甲的要求,先后为周某甲在**小额贷款公司等三家公司贷款担保,因贷款到期后周某甲不偿还,丁某某作为保证人代周某甲偿还贷款本息共计1423200元,另外丁某某还多次向周某甲转账共计1790000元,以上丁某某损失共计3213200元。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周某甲系莒南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7年7月8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就莒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公司偿还**公司借款200万元本息,被告人周某甲等人作为保证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周某甲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荣华公司遂诉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周某甲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周某甲拒不履行报告财产义务并拒绝还款。2019年7月份,法院对被告人周某甲司法拘留两次,被拘留期间,周某甲仅偿还荣华公司8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拒不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明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和解协议等书证;证人于某某、张某某、周某丙、周某丁、丁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管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敲诈勒索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妨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厚彦

检察官助理:曹现敏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现在家中(联系电话分别为:1375888****)。

2、侦查卷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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