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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周某甲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8511,汉族,初中文化,宜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湘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现住湘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日被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3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8年6月12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日被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5********001X,汉族,高中文化,宜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住湘潭市**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8年7月2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8月29日被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某乙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7年4月份在袁州区*8路成立了宜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之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宣称将在袁州区**乡镇等地建设老年公寓,在没有取得民政局等部门的审批下以及老年公寓项目并不存在的情况下,与报警人宋某某等62名被害人签订预定老年公寓会员卡合同,并收取预定费用332.5万元,约定时间返还本金及利息,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周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迟归还被害人的本金和利息,周某甲将公司收取被害人交纳的预订费用用于公司开销和个人还债等开支。被告人周某甲在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因病委托其儿子周某乙管理**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周某乙管理**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期间,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收取被害人交纳的预定款资金38.4万元,将资金用于公司开销、偿还债务等。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70余万元。

2、​ 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周某甲在2014年12月12日以湘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湘潭**学院签订了一份《合作新建湘潭**学院综合大楼意向书》,该意向书约定由**公司垫资承建一栋办公综合大楼,**公司拥有一定年限的经营权,但是公司必须在签订意向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0万元建设资金,否则该意向书自动失效,在项目报批立项批准后,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合同。周某甲明知**公司没有实际取得湘潭**学院综合大楼的建设工程发包权;明知**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建筑资质;明知**公司没有资金支付对方500万元建设资金的情况下,在2014年12月29日,周某甲以**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漆某某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湘潭**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并用个人银行收取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信誉保证金35万元用于公司开销和个人还债、开支等。在2015年5月19日周某甲又与被害人许某某代表的湘潭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意向协议书》,协议约定将湘潭**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建筑公司承建,并收取该建筑公司信誉保证金15万元,周某甲将15万元资金用于公司开销和个人还债、开支等。直至2018年6月3日和6月4日,周某甲归还被害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漆某某5万元,2018年5月16日归还被害人湘潭市**建筑工程公司许某某1万元。其余款项尚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62名被害人的自述材料及所提供的证据(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等);(2)宜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周某甲、周某乙银行流水;(3)《合作新建湘潭**学院综合大楼意向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承包协议书;(4)被害人许某某、漆某某提供的收据、转账证明等;

2、证人证言:宋某某等62人陈述,许某某、漆某某证言,王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没有取得民政局等部门的审批下以及老年公寓项目并不存在的情况下,与62名被害人签订**老年服务有限公司(连锁老年公寓)(老年公寓)预订居住合同,收取预定费用332.5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以及在没有工程项目实际发包权的情况下,将同一个工程项目同时与两家公司签订合同,收取信誉保证金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某乙明知没有取得民政局等部门的审批下以及老年公寓项目并不存在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预定费用38.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周某甲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乙系自首,同时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刚

2019年4月30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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