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周某乙,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幢**号。于2019年10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至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周某乙向被告人周某甲隐瞒资金用于赌博的用途,假借做生意为由通过周某甲向他人借款,周某甲遂以周转、建房、还贷、投资办厂等名义向邻居、邻居介绍的人、周边商贩等共计22人吸收存款956.6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186.29万元用于支付本息,其余款项均交给周某乙用于赌博挥霍。具体如下:

1.2011年10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周某甲向陶某甲、赵某某吸收存款20万元,归还陶某甲利息6.36万元。

2.2013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向陶某丁吸收存款51万元,归还利息19.95万元。

3.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周某甲向陶某乙吸收存款9万元,归还利息1.5万元。

4.2015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周某甲向陶某丙吸收存款42万元,归还本金20万元,利息约10万元。

5.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甲向邱某某吸收存款244万元,归还利息35.88万元。

6.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周某甲向戴某某吸收存款27万元,归还利息4.44万元。

7.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某琴吸收存款8万元,归还利息2.16万元。

8.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向王某某吸收存款17万元,归还利息5万余元。

9.2016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周某甲向邬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利息3.3万元

10.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周某甲向石某某吸收存款30万元,归还利息4.8万元。

11.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甲向林某甲吸收存款105万元。归还本金10万元,利息约18.2万元。

12.2017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甲向周某丙吸收存款20万元,归还本金10万元,利息1.2万元。

13.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周某甲向丁某甲吸收存款35万元,归还利息7.2万元。

14.2018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甲向陶某戊吸收存款105万元,归还利息7.8万元。

15.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向林某乙吸收存款108.6万,归还利息14.7万。

16.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甲向洪某某吸收存款50万元,归还利息3万元。

17.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王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利息6000元。

18.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周某甲向徐某甲吸收存款47万元。

19.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丁某乙吸收存款10万元。

20.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徐某乙吸收存款3万元。

21.2019年5月,被告人周某甲向丁某丙吸收存款5万元,归还利息2000元。

2019年7月9日至同年9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明知周某乙将钱款用于赌博后,仍虚构做生意、还贷、投资办厂等名义向他人集资共计120.7万,其中5.8万元用于支付本息,其余114.9万均交给周某乙用于赌博挥霍。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向徐某丙集资50万。

2.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周某甲向林某乙集资10万,归还利息3000元。

3.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陶某戊集资5万元,2019年8月17日返还本金。

4.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陶某甲集资9万元。

5.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甲向解某某集资30万元,归还5000元利息。

6.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苏某某集资8万元。

7.2019年9月,被告人周某甲向丁某乙集资8.7万元。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周某乙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手机1部;

2.借条、银行汇款电子回单、银行账户明细、账本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清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陶某乙、陶某丙等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4.手机电子数据取证报告(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其中周某乙集资数额为885.21万元,周某甲集资数额为114.9万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956.6万元,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70.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周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周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建华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现被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