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27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长毛”,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江山市**路**幢**室(户籍地江山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4日因赌博被江山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绰号“黑马”,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江山市**镇**村**街**号(户籍地为江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各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部分
被害人何某某欠被告人周某甲债务未归还,2017年左右的一天,周某甲从曹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祝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也在找何某某还债,周某甲便叫曹某某若找到何某某打电话通知其。2017年12月25日下午18时许,郑某甲(另案处理)、曹某某找到何某某,并将何某某带至祝某乙(另案处理)公司逼债,期间周某甲在接到曹某某的通知后赶至祝某乙公司,祝某甲、刘某甲(另案处理)亦在中途到场。随后该伙人员在祝某乙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等方式逼何某某写下正规用途的借条,期间郑某甲、曹某某二人还以扇耳光的方式殴打何某某。何某某签下借条后因仍无钱还债,祝某甲决定将何某某带至何某某租住处(城北广场**幢)的单身公寓看守。后由周某甲驾车载着郑某甲、曹某某押送何某某至单身公寓,祝某甲、祝某乙安排手下刘某乙、廖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轮岗看守,刘某甲负责送餐等工作。为逼何某某尽早还债,当晚由周某甲驾车载着郑某甲、曹某某、张某某将何某某押往淤头借钱还债。在前往淤头路上,郑某甲多次以“要用绳子将何某某捆起来”、“将何某某带去峡口水库淹”等言语威胁、吓唬何某某。车辆行驶至淤头后,郑某甲、曹某某因何某某无法借到钱还债对何某某拳打脚踢,郑某甲还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根伸缩棍殴打何某某,但何某某仍然无法还债。后周某甲驾车载着郑某甲、曹某某、张某某将何某某带回单身公寓,何某某由廖某某、刘某乙、杨某某三人轮岗看守,张某某未继续看守。直至12月27日上午5、6时许,何某某趁当时的看守人员刘某乙、杨某某睡着的机会逃离。2019年12月26日,周某甲到江山市公安局投案。
二、开设赌场罪部分
2018年3、4月份开始,周某甲在江山市**镇**村**路经营麻将馆。2018年7月份,周某甲组织毛某甲、吴某某、毛某乙、王某某等淤头本地的参赌人员在麻将馆里以“拉牛”方式进行赌博,赌注10元起押,50元封顶,赌了四、五场左右,周某甲从中抽头。之后,周某丙、柴某某、金某某、黄某某、郑某乙等社会人员加入进来,赌注提高至100元起押,300元封顶,赌了七、八场左右,周某甲从中抽头。社会人员加入进来一场后,被告人周某乙因赌博输钱,与周某甲商量要参与分取抽头,表示可以在人少的时候为周某甲的麻将馆捧场,周某甲表示同意。之后,周某乙联系姜某甲、姜某乙参与赌博,安排罗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抽头。
现已查明,周某甲单独或者伙同周某乙开设赌场11场以上,周某乙伙同周某甲开设赌场6场以上,抽头渔利20000元以上,周某甲、周某乙各分得10000余元。现周某甲、周某乙已各退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郑某甲、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非法拘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甲开设赌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周某甲、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姜慧军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3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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