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乙,曾用名周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2014年5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早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被告人周某乙到磐安县尚湖镇**村“***”山坳中,先张拉网具,后将自己带来的活体画眉鸟放置于粘网边,以画眉鸟的叫声来引诱其他画眉鸟的方式诱捕画眉鸟3只。经鉴定,被查获的5只野生动物活体名称全为画眉鸟,属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020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被抓获归案。查获的鸟笼、捕鸟网具等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5只画眉鸟被放生。
1.物证:鸟笼、网具等;
2.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妮娜
检察官助理:羊晓蕾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速裁法庭办案区;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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