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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孙某某等3人盗伐林木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某),男,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尚志市********号。2019715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尚志市公安局亮河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亚布力林业局**林场**组**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华山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亚布力林业局**林场居民委**组**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华山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张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采山过程中,发现一株红松站杆,遂通过微信联系周某甲,二人商量好后,7月11日由被告人周某甲雇佣的蓝色江淮货车和两匹马,来到亚布力林业局跃进林场45林班3小班内,被告人张某甲用油锯放倒红松枯死木,伐根径级84厘米,计1株,经认定:林木蓄积3.8165立方米。用油锯造成长2-3米段,计2根,原木材积3.127立方米,价值1831.66元,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张某甲把树放倒后看到质量太差,录完视频后将盗伐的林木扔在山上。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油锯一把;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笔录现实表现、亚布力林业局跃进林场的说明关于孙某某投案自首的说明、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证人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亚布力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认定意见书、亚布力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检验报告、亚布力林区价格认证中心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张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赔偿补植复绿林木损失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学斌

检察官助理:姜斌

2020810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候审;

2.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原侦查卷宗2册;

5.随案移送全部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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