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4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豪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两根小叶桉树干沿国道G241线由南往北靠左逆向行驶,至国道G241线3446km+500m处(合浦县山口镇丹刀村委路段),小叶桉树干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无号牌“力道”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黄某甲摔倒被沿国道241线由北往南随后驶来由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粤0*****2号方向盘式拖拉机碰撞,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甲、张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甲、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甲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2. 人员基本信息、归案证明、民事裁定书、谅解书、收条等;3.证人周某乙、黄某乙、黄某丙、周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张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周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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