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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张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珍珍”,女,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暂住杨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村**号**室,暂住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号,暂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阎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古蔺县**乡**村**组**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庄**幢单元**室。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4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庄组**号。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阎某某、陈某某、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租赁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伙同他人开设“百家乐”赌场,招揽赌客参与赌博。由被告人周某甲招揽赌客、现场管理;被告人张某甲现场管理;被告人张某乙、陈某某、鲍某某任操盘手,被告人阎某某负责接和。2020年9月20日,民警至上址检查,抓获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阎某某、陈某某、鲍某某及参赌人员周某乙应某某;查获一台飞利浦电视机、一台黑色电脑机箱等赌具。从被告人阎某某处查扣赌资人民币13,000元。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乙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门口被抓获。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应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20日20时许,她和周某乙至**路**弄**号**室,看见房间内有人在玩百家乐,她也参与了百家乐赌博的事实。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9月20日20时许,她和应某某至**路**弄**号**室,看到房间内有人在玩百家乐,老板是周某甲以及“小辫子”。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8月底,她和周某甲租了**路**弄**号**室准备开棋牌室,9月2日开了棋牌室因生意不好,没钱付房租,周某甲就让她撤出, 9月7日左右,她和张某甲一起到中介公司把租赁合同的名字改成了张某甲。后周某甲在上述地址开了百家乐,张某甲和周某甲是百家乐赌场的老板。

4.证人石某某、郭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提取笔录、手机截图,证实周某甲出资租赁了**路**弄**号**室,后又将租客姓名改成了张某甲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证实2020年9月20日,民警至**路**弄**号**室检查,从被告人周某甲处查扣一部涉案华为牌手机、从张某甲处查扣电视、电脑机箱等赌具和一部蓝色华为牌手机;从阎某某处查获赌资人民币13,000元。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截图,证实民警从张某甲处查扣的电脑机箱及显示器中提取到百家乐网站的登录记录及登录界面;从张某甲、周某甲手机中提取了聊天记录;从张某乙手机中提取了其与周某甲的通话记录。

7.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六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9.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阎某某、陈某某、鲍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伙同张某乙、阎某某、陈某某、鲍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阎某某、陈某某、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乙、阎某某、陈某某、鲍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中怀

                 检察官助理 吴雯霞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阎某某、陈某某、鲍某某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辩护人汪李平,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为阎某某辩护;辩护人白新春,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为鲍某某辩护;辩护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周某甲辩护。(法律援助)。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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