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68********,汉族,文盲,四川省长宁县人,务农,住长宁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9日被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江安县人,务农,住江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6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务农,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3月1日被长宁县公安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彭某某、周某乙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邀约周某乙、彭某某,由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的蓝色时风牌农用车到长宁县竹海镇高坝村10组(小地名:生地坡)处,由被告人周某乙用手拉锯等工具将被害人伍某某办理采伐证伐倒并存放在自家房屋后山坡上的一株桢楠锯成短节后盗走,并由彭某某驾车和周某甲一起将桢楠运至江安县红桥镇两江村蚕桑树(小地名)堆放。后由被告人周某甲销赃后获款600元,被告人彭某某分得150元,被告人周某乙分得150元。经长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桢楠树价值为2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彭某某、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彭某某、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对两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彭某某、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刚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彭某某、周某乙现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九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