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7********,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曹某某、陈某甲、严某某、刁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周某乙、欧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乙、欧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赵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高县庆符镇邮政五街吃烧烤后,步行至南屏街与友谊路十字路口处,赵某甲大声吼叫走在前面的王某某。此时,被告人周某甲、严某某、刁某某、陈某乙、刘某某五人刚好路过此处,被告人周某甲认为赵某甲吼叫是在向其挑衅,便上前与赵某甲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打了赵某甲一耳光,王某某见状,遂冲上前用拳头殴打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严某某、刁某某、陈某乙、刘某某见状,上前殴打王某某、赵某甲,被告人周某乙、欧某某也上前与被告人周某甲等人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骑电瓶车到达现场,见自己认识的周某甲、严某某等人在打架,也参与打斗。双方打斗一阵后,又在现场各自打电话邀约人前来帮忙打架,被告人欧某某与赵某甲则离开现场去拿砍刀和钢管。
23时3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邀约的被告人曹某某、赵某乙等多名年轻男子先来到现场,被告人曹某某到场后,持一广告牌同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刁某某、刘某某五人与王某某打斗,并将王某某打倒在地。王某某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陈某甲拿过被告人曹某某手里的广告牌准备继续殴打王某某,被被告人严某某阻拦。王某某的朋友李某某在劝阻过程中被被告人周某甲等人打伤,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在打斗后随即离开现场。被告人欧某某与赵某甲等人拿砍刀、钢管返回现场,见王某某被打,便持砍刀、钢管与被告人周某乙在街上寻找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几人寻找未果,返回现场将王某某送医。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某、陈某乙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某甲赔偿了王某某医药费,双方均出具了谅解书。
经鉴定,王某某左额窦前壁凹陷性骨折及双侧额窦间壁线形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某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曹某某、陈某甲、严某某、刁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周某乙、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曹某某、陈某甲、严某某、刁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周某乙、欧某某九人藐视国家法纪,纠集众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九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九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芸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九名被告人均在家候审。被告人周某甲电话:1868321****;被告人曹某某电话:1821555****;被告人陈某甲电话:1345882****;被告人严某某电话:1832833****;被告人刁某某电话:1592800****;被告人陈某乙电话:1760286****;被告人刘某某电话:1871615****;被告人周某乙电话:1788365****;被告人欧某某电话:16683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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