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7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
二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开始,被告人周某甲、曾某某、周某乙(在逃)在周某甲位于大岭镇环城北路黄果埔的**汽车修理厂通过扑克牌赌“三公”,曾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三人合伙,曾某某占股30%,周某甲和周某乙共占股70%。通过每设赌三局“三公”就抽水约30元的方式获利。该赌场每晚约6至15人参赌,除去开支外可获利约1000至1300元,在**汽车修理厂赌了共12天,每晚设赌时间为21时至次日凌晨0时,每次周某甲另外抽l00元作为场地费,曾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三人通过在**汽修理厂设赌抽水获利共约15000元人民币,周某甲因提供赌博场所获利1200元。之后因周某甲不同意继续在**汽车修理厂设赌,曾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三人就将设赌场地搬迁至周某乙位于大岭镇万松村委山下村的废弃老房子。曾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三人在该废弃房子内设赌约15天,通过每设赌三局“三公”抽水约30元的方式获利。每晚约10至15人参赌,除去开支外可获利约1300至1500元,曾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三人通过在**汽车修理厂设赌抽水获利共约23000元。2020年3月12日22时40分,公安机关在上述废弃老房屋内将曾某某、周某甲及温某某等16名参赌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及抽水所得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曾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洵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曾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