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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0********,汉族,文盲,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外包工,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4日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9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5********,汉族,文盲,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外包工,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甲单独或者与被告人李某某结伙,至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乘隙窃得价值人民币计19290元的TA2型钛材220公斤、304型不锈钢59公斤,销赃得款人民币计1950余元。其中被告人周某甲参与作案3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计19290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作案1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214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至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窃得价值人民币计4315元的TA2型钛材49公斤、304型不锈钢15公斤,销赃得款人民币450余元。

2.2019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结伙,至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窃得价值人民币计12145元的TA2型钛材141公斤、304型不锈钢16公斤,销赃得款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周某甲分得人民币9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人民币200元。

3.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至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乘隙窃得价值人民币计2830元的TA2型钛材30公斤、304型不锈钢28公斤,销赃得款人民币400余元。

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废旧(货)金属收购交易登记表、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单独或者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霞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监控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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