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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李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36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宜兴市**街道**花园**号**室。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沛县**镇**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宜兴市**街道**小区**号**室。被告人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赵某某、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赵某某、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赵某某、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4日依法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2日、2020年10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赵某某、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赵某某、谈某某为催讨非法债务,多次至被害人周某乙所住宜兴市**街道**小区**幢**室门口、被害人邵某某所住宜兴市**街道**小区**幢**室门口,采用喷漆、贴报、泼洒污物等软暴力手段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恐吓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受被告人周某甲、谈某某雇佣、指使,至被害人周某乙所住宜兴市**街道**小区**幢**室门口喷漆、贴催款纸。经鉴定,被喷漆墙面修复费用人民币200元。

2.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受被告人周某甲雇佣、指使,至被害人周某乙所住宜兴市**街道**小区**幢**室门口喷漆、堵门锁、污毁监控探头。经鉴定,被喷漆墙面、毁坏门锁、污毁监控探头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594元。

3.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至被害人周某乙所住宜兴市**街道**小区**幢**室门口喷漆、贴催款纸。经鉴定,被喷漆墙面修复费用人民币200元。

4.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至被害人周某乙所住宜兴市**街道**小区**幢**室门口泼洒大便。

5.2019年10月至11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受被告人周某甲、谈某某雇佣、指使,至被害人周某乙所住宜兴市**街道**小区**幢**室门口喷漆。经鉴定,被喷漆墙面修复费用人民币200元。

6.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受被告人周某甲、谈某某雇佣、指使,至被害人邵某某所住宜兴市**街道**小区**幢**室门口喷漆、贴催款纸。经鉴定,被喷漆墙面、大门、地面修复费用人民币380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赵某某、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和调取的户籍信息、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赵某某、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赵某某、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赵某某、谈某某为催讨非法债务,多次采取喷漆、贴报、泼洒污物等软暴力手段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赵某某、谈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赵某某、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瑞

               检察官助理:陈凯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宜兴市**街道**花园**号**室;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沛县**镇**号;被告人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宜兴市**街道**小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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