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江某某、潘某某、周某乙寻衅滋事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56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14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8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乡房**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22日被上海市闽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街道**小**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江某某、潘某某、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江某某、潘某某、周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江某某、潘某某、周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许,在苍南县灵溪镇东方魅力KTV一楼大厅,因被告人周某甲拒绝出示健康码,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李某甲、潘某某、陈某甲、江某某与KTV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双方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拉拽扭打,并用现场的椅子和不锈钢护栏互砸,造成被害人陈某丙、吴某某、杨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丙伤致轻伤二级程度,吴某某伤致轻微伤程度,杨某某伤致轻微伤程度。案发当晚,被告人周某乙、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人员到场,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人员到场,且未抗拒抓捕。现本案民事已经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截图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拘留所人员信息、情况说明、身份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吴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杨某某、陈某丁、曹官华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江某某、潘某某、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江某某、潘某某、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中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江某某、潘某某、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江某某、潘某某、周某乙在公共场所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周某乙、江某某、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江某某、潘某某、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

检察官助理:陈小娜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江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周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诉讼文书卷1卷、诉讼证据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2份;

5.《量刑建议书》10份;

6.《换押证》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