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金平县),住金平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金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20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6月1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8月0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牛,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5********,哈尼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住金平县**镇金田商贸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金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20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于2020年06月1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85********,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住蒙自市**小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金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6月08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6月1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8月0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金平县**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金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20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罗某某,男性,1990年06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住金平县**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金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8月28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9月02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第一次自2020年08月07日至2020年09月07日;第二次自2020年0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4月23日20时许,周某甲、王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罗某某、杨某某七人互相邀约到金平县城金鼎KTV999包房内喝酒唱歌。23时许,周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无事生非,对金鼎KTV999包房内的物品任意进行打砸,造成包房内的电视机、切歌机、触屏点歌台等物品不同程度损坏。打砸后下至一楼,周某甲一人对大厅内的水幕墙和吧台处的两台电脑显示器等物品任意进行打砸,造成水幕墙、两台电脑显示器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第二天,周某甲给了金鼎KTV股东夏某乙¥28000.00元作为被打砸物品的赔偿。被打砸物品于2020年04月29日经金平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对于四楼和一楼被损坏的无线话筒2支、55寸LED电视机一台、三星拼接屏1组、钢化玻璃2块、联想电脑显示器2台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取整为¥23000.00元(其中:四楼物品价格¥17940;一楼物品价格¥5900),其余损坏物品未能作出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孟国刚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林某某、夏某甲、夏某乙、刘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云
检察官助理:冷久薇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868734****;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40898****;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512617****;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10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共727页、散卷材料1页(关于被告人李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说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