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908号
被告人杨新儒(绰号“大胡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曾因赌博分别于2006年1月24日、2006年10月9日、2008年5月23日、2008年7月24日、2009年7月24日五次被行政处罚。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1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娄某某(绰号“三娘”),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居**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新儒、娄某某、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杨新儒、娄某某伙同陈某甲(已诉)、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村一带山上摆设赌场3天,以扑克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累计抽取头薪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杨新儒为赌场股东,负责招揽赌客、坐庄赌博,被告人娄某某为赌场股东,负责招揽、接送赌客。
2、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任某某、李某甲(均已诉)、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村一带山上、**一带的滩涂边摆设赌场5天,以扑克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累计抽取头薪额1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周某甲为赌场股东,负责找场地、打皮等。
案发后,被告人娄某某、杨新儒、周某甲分别于2020年5月12日、7月14日、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赵某甲、曾某某、任某某、陈某乙、林某某、周某乙、邱某某、蒋某某、曹某某、李某乙、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丙、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新儒、娄某某、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新儒、娄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儒、娄某某、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新儒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新儒、娄某某、周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如玲
2020年10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杨新儒、娄某某、周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1. 认罪认罚文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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